12月18日,睢宁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永有期徒刑8年,剥夺政治权利2年。
现年25岁的李永系睢宁县汽车站驾驶员。7月16日上午7时许,李永驾驶客车路过睢宁县凌城镇新村时,见女青年李某在此候车,即将李某拉到睢宁县城,后以欺骗手段将李某带至家中,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奸淫。李女被强奸后,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,遂于7月19日上午用菜刀割腕自尽,因被及时发现自杀未果。摘自《服务导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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